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章節重點: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七節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備法定情形和當事人約定的情形,合同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再享有合同權利,債務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當事人雙方終止合同關系,合同的效力隨之消滅。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根據《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債務按照合同約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以使合同債權得到滿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合同債務歸于消滅,產生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后果。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后果;(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由于協商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協商解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如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則解除合同的協議就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如依法必須獲得有關部門批準才能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協商解除。
(2)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應當以該合同為基礎。約定解除權必須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才能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按照約定擅自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困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有: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政府行為。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主要債務依合同個案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來說是指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債務。(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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