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于稅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規定
(一)稅收優先執行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例題】下列項目中,可以實行稅款優先原則的有( )。
A、對于法律上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稅收優先于該無擔保債權
B、當納稅人發生的欠稅在前時,稅收優先于抵押權
C、納稅人欠稅,同時被稅務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時,稅收優先于罰款
D、納稅人欠稅,同時被工商局處以罰款時,稅款優先于罰款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稅款優先原則。A選項中,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并不是說優先于所有的無擔保債權,對于法律另有規定的無擔保債權,不能行使稅收優先權。
(二)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1、代位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
2、撤銷權: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3、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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