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章節重點:消費稅法律制度概述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三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概述
國務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該條例于2008年11月5日修訂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1993年12月25日制定、2008年12月15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消費稅實施細則》),明確了《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一些重要概念、稅收政策以及稅收征管問題。現行消費稅的法律制度主要由消費稅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法律淵源構成。
一、消費稅的概念
消費稅(Excise Duty),又稱貨物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的流轉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消費稅是各國普遍開征的一個重要稅種。
消費稅的歷史源遠流長,歐洲古希臘雅典時期的內陸關稅、羅馬時期的鹽稅,實質上都是對貨物征收的消費稅。封建社會中后期,商品經濟日漸發達,消費稅的征收范圍也就隨之擴大,到資本主義初期達到鼎盛階段,成為政府財政收入的支柱。20世紀以后,隨著累進所得稅的推行,消費稅的主體稅種地位在西方許多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受到削弱,為所得稅所替代。但是,因為消費稅的獨特調節作用,在這些國家的稅制中,消費稅仍然是一個不可缺少的輔助稅種。而在廣大發展中國家,消費稅至今仍是各國最重要的稅種之一。迄今已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消費稅,但具體名稱和征收方式不盡相同,有的叫貨物稅,有的叫奢侈品稅;還有國家按征稅對象確定稅種名稱,如煙稅、酒稅、礦物油稅、電話稅等。
一般認為,消費稅包括直接消費稅和間接消費稅兩類:
1. 直接消費稅是以個人的實際消費支出額為計稅依據而向消費者課征的一種直接稅。
2. 間接消費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為計稅依據而向消費品的生產經營者課征的一種間接稅。間接消費稅還可以分為一般消費稅和特種消費稅。
與增值稅相比,消費稅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征:
1. 課征范圍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一般選擇特定的消費品或消費行為征收。并設計了不同的稅率,表現出明顯的調控目的和政策導向。各國選擇消費品或消費行為一般出于限制消費、節約資源、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的考慮,體現“寓禁于征”的精神。消費稅的稅目會根據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的變化而有增有減,但主要是奢侈品、高能耗或高檔消費品、限制消費品、不可再生和替代資源以及一些具有特定財政意義的普通消費品。
2. 征收環節具有單一性。消費稅只是選擇在生產或零售等某一環節征收,基于節省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防止稅源流失的考慮。
3. 稅率設計具有靈活性、差別性。消費稅的平均稅率較高,而且針對不同稅目設置高低不同的稅率,以體現消費稅的調節作用:對價格差異較大,且便于按價格核算的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征收;對價格差異較小,品種、規格比較單一的大宗應稅消費品從量定額征收。
4. 征收方法具有多樣性。消費稅的稅目既有從價定率征收的設計,又有從量定額征收的安排,還有復合征收的方式,計稅準確、管理簡便、易于操作。
5. 稅款征收具有重疊性。消費稅的稅目同時往往也是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稅目,消費稅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加征的一道稅,具有重疊課征的特點。
6. 稅收負擔具有轉嫁性。消費稅是一種典型的間接稅,盡管立法往往選擇在生產環節征稅,但其立法預期是納稅人可以通過銷售價格的調整將所納的消費稅轉嫁給消費者,從而達到調節消費者的消費意向的目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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