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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專題講義一

發表時間:2012/2/28 8:58: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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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專題一 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營業稅納稅人包括企業(內資及涉外)、行政及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中外籍個人。

2.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

(1)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2)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3.營業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4.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勞務——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2)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接受方在境內;

(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

(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是指:

(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三、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

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行為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二)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未分別核算或者未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提示】(2011年新增)個人無償贈予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四)幾種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7種

四、營業稅稅目

(一)交通運輸業(稅率3%)

1.子稅目: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提示】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交通運輸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打撈,理貨,港務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纜、搬家、停泊、移泊等勞務及引水員交通費、過閘費、貨物港務費等。

2.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此稅目。

【提示】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二)建筑業(稅率3%)

1.子稅目: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2.自建行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提示】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也繳納營業稅。

3.其他工程作業是: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提示】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金融保險業(稅率5%)

1.金融業子稅目: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提示】下列金融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

(3)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5)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6)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2.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提示】下列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四)郵電通信業(稅率3%)

郵電通信業包括郵政、電信及與郵政、電信相關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此稅目征收營業稅。

1.各子目的具體范圍,如郵政業務,包括經營各種信函、包裹、匯兌、郵票發行、集郵和郵件運輸、報刊發行等郵政業務活動;

2.郵政部門在提供勞務同時附帶銷售與郵政業務相關的各種物品(如信封、信紙、匯款單、郵件包裝用品等),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

3.在提供電信業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的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簿、電報簽收簿、電信器材、電話機等),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

(五)文化體育業(稅率3%)

文化體育業:包括文化業(表演、播映)、體育業。

1.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于“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2.廣告的播映屬于“服務業——廣告業(稅率5%)”稅目的征稅范圍;

【提示】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按“文化體育業——播映”稅目征收營業稅。

3.經營游覽場所,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按“文化體育業”繳納營業稅;出租文化場所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4.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按“文化體育業”繳納營業稅;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的業務,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六)娛樂業(稅率5%-20%)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吧、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七)服務業(稅率5%)

1.子稅目: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2.特別提示內容:

(1)代理業:

①代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金融經紀業不按本稅目征稅,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③服務性單位將委托方預付的餐費轉付給餐飲企業,并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屬于餐飲中介服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④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⑤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旅游業:

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索道、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旅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租賃業:

①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轉租給他人的行為屬于租賃行為,按“服務業——租賃業”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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