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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一 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營業稅納稅人包括企業(內資及涉外)、行政及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中外籍個人。
2.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
(1)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2)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3.營業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4.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勞務——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2)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接受方在境內;
(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
(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是指:
(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三、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
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行為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二)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未分別核算或者未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提示】(2011年新增)個人無償贈予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四)幾種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7種
四、營業稅稅目
(一)交通運輸業(稅率3%)
1.子稅目: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提示】凡與運營業務有關的各項勞務活動,均屬交通運輸業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打撈,理貨,港務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纜、搬家、停泊、移泊等勞務及引水員交通費、過閘費、貨物港務費等。
2.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此稅目。
【提示】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二)建筑業(稅率3%)
1.子稅目: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
2.自建行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出租或投資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
【提示】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也繳納營業稅。
3.其他工程作業是: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提示】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業務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金融保險業(稅率5%)
1.金融業子稅目: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提示】下列金融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金融商品轉讓;
(2)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以及金銀買賣業務;
(3)外國銀行分行改制過程中發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的行為;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5)金融機構往來業務;
(6)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2.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提示】下列保險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1)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收營業稅。
(四)郵電通信業(稅率3%)
郵電通信業包括郵政、電信及與郵政、電信相關的業務。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此稅目征收營業稅。
1.各子目的具體范圍,如郵政業務,包括經營各種信函、包裹、匯兌、郵票發行、集郵和郵件運輸、報刊發行等郵政業務活動;
2.郵政部門在提供勞務同時附帶銷售與郵政業務相關的各種物品(如信封、信紙、匯款單、郵件包裝用品等),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
3.在提供電信業務的同時附帶銷售專用和通用的電信物品(如電報紙、電話號碼簿、電報簽收簿、電信器材、電話機等),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
(五)文化體育業(稅率3%)
文化體育業:包括文化業(表演、播映)、體育業。
1.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于“建筑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2.廣告的播映屬于“服務業——廣告業(稅率5%)”稅目的征稅范圍;
【提示】廣播電視有線數字付費頻道業務按“文化體育業——播映”稅目征收營業稅。
3.經營游覽場所,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按“文化體育業”繳納營業稅;出租文化場所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4.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按“文化體育業”繳納營業稅;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的業務,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六)娛樂業(稅率5%-20%)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吧、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七)服務業(稅率5%)
1.子稅目: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2.特別提示內容:
(1)代理業:
①代理報關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金融經紀業不按本稅目征稅,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稅范圍;
③服務性單位將委托方預付的餐費轉付給餐飲企業,并向委托方和餐飲企業收取服務費的,屬于餐飲中介服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④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⑤單位和個人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的行為,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旅游業:
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索道、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旅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租賃業:
①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轉租給他人的行為屬于租賃行為,按“服務業——租賃業”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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