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9種)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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