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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

發表時間:2013/3/19 9:03:4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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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第三章)營業稅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營業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二)掌握營業稅征稅范圍、稅目、稅率、計稅依據

(三)掌握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熟悉營業稅的起征點與稅收減免

(五)孰悉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占、納稅期限

(丙)熟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內容

(七)了解營業稅的特點

(八)了解教育費附加

[考試內容]

第一節 營業稅的特點

一、營業稅

營業稅是以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所取得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貨物勞務稅。

二、營業稅的特點

1.以非貨物營業額為征稅對象;

2.按行業大類設計稅目稅率;

3.計算簡便,征收成本較低。

第二節 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非居民在中國境內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的,以代理人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發包方、勞務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節 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困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均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應稅勞務包括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二)兼營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三)視同發乍應稅行為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3)財政部、因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稅法對幾種特殊業務是否征收營業稅作了特別規定

第四節 營業稅稅目與稅率

一、營業稅的稅目

現行營業稅的稅目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設置了9個稅目。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和裝卸搬運五大類。

(二)建筑業

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等項內容。

(三)金融保險業

1.金融業是經營貨幣和信用融通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信托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2.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四)郵電通信業

郵電通信業是專門辦理信息傳遞業務活動的總稱,包括郵政、電信及與郵政、電信相關的業務。

(五)文化體育業

1.文化業指從事文化后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

2.體育業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恬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六)娛樂業

娛樂業是指為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包括經營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場、網吧、游藝場等娛樂場所,以及娛樂場所為顧客進行娛樂活動提供服務的業務。

(七)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木、出租電影拷貝、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營業稅的稅率

營業稅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具體規定為:

1.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2.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為5%

3.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五節 營業稅計稅依據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又稱營業稅的營業額。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營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的營業額為從事交通運輸納稅人提供交通勞務所取得的全部運營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建筑業

建筑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承包建筑工程、修繕工程、安裝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所取得的營業收人額,即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及價外費用。

(三)金融保險業

1.金融業的營業額主要包括貸款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轉讓收益、融資租賃收益以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其應稅營業額的確定有三種方法:一是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二是以余額為營業額;三是以手續費收入為營業額。

2.保險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收入。

(四)郵電通信業

1.郵政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傳遞函件或者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政物品銷售、郵政儲蓄或其他郵政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2.電信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電報、電話、電傳、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或其他電信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額。

(五)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的計稅依據為從事文化體育業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包括演出收人、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經營游覽場所收入和體育收入。

(六)娛樂業

娛樂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娛樂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門票收費、臺位費、點歌費、煙酒、飲料、茶水、鮮花、小吃等收費及經營娛樂業的其他各項收費。

(七)服務業

服務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各項服務業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全額。

1.代理業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2.旅店業的營業額為提供住宿服務的各項收入。

3.飲食業的營業額為向顧客提供飲食消費服務而取得的餐飲收入。

4.旅游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廣告業營業額為從事廣告設計、制作、刊登、發布等活動取得的廣告收入。

6.租賃業務的營業額是經營租賃業務所取得租金的全額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7.倉儲業的營業額為經營倉儲業務向顧客收取的全部費用。

8.其他服務業的營業額為發生其他服務業勞務時,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和價外費用。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無形資產的計稅依據為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轉讓額,具體包括無形資產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全部貨幣、實物和其他經濟利益。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而向不動產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六節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營業稅壓納稅額=營業額(或銷售額、轉讓額)×適用稅率

二、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七節 營業稅起征點與稅收減免

一、營業稅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 000~5 000元,(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二、營業稅稅收減免

(一)免征營業稅的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7.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二)減征或免征營業稅的項目

1.金融保險類;

2.科技信息類;

3.文化教育類;

4.軍轉、殘疾和下崗再就業類;

5.醫療衛生類;

6.其他業務類。

第八節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一、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二、營業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營業稅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九節 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并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兩個顯著特點:(1)稅款專款專用;(2)屬于附加稅。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指實際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從地域上看分布很廣。具體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照納稅人所在行政區域的不同,設置了三檔比例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區為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區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1%。

(五)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

(六)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適用稅率

(七)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收減免

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三稅”的一種附加稅,原則上不單獨規定稅收減免條款。如果稅法規定減免“三稅”,也就相應地減免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八)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三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三稅”同時繳納。

納稅人繳納“三稅”的地點,就是該納稅人繳納城市建設稅的地點。

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由納稅人在繳納“三稅”的同時繳納的,所以其納稅期限分別與“三稅”的納稅期限一致。

二、教育費附加

(一)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繳納的稅額為計算依據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與計征依據

1.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范圍為稅法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教育費附加的計征依據。

教育費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之和為計征依據。

(三)教育費附加計征比率

現行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四)教育費附加的計算與繳納

1.教育費附加的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之和×征收比率

2.教育費附加的繳納。

教育費附加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款同時繳納。

(五)教育費附加的減免規定

教育費附加的減免原則上比照“三稅”的減免規定。如果稅法規定“三稅”減免,則教育費附加也就相應地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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