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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證券發行復習資料4四、證券的發行程序
(一)證券發行的核準
1、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其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2、審核部門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證券發行的保薦
1、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應當”實行保薦制度。
2、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l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2)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5)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6)保薦業務部門具有健全的業務規程、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內部機構設置合理,具備相應的研究能力、銷售能力等后臺支持;
3、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2)最近3年內在應當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5)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例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并依法采取承銷方式,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的證券有( )。
A、公開發行股票
B、公司債券
C、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D、證券投資基金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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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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