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答疑筆記(一)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1、不能提請仲裁的的糾紛和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范圍,是否一樣?
【答案】是一樣的。仲裁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必須仲裁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事項。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仲裁協議的無效。所以,如果不在《仲裁法》調整的范圍,仲裁協議就無效,自然不能提請仲裁。
《仲裁法》調整的范圍:
(1)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2)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3)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4)勞動爭議不屬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
(5)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屬于《仲裁法》規定的仲裁范圍。
【例題·多選題】下列糾紛中,不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答案】ACD
【解題思路】本題屬于記憶型考題。根據《仲裁法》規定: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勞動爭議不能提請仲裁;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錯因分析】本題容易錯的選項為:選項A、B。從表面上看,兩個選項都是“合同糾紛”,考生如果不能分清合同的性質就會丟分:“土地承包”合同不適用《仲裁法》,而“貨物買賣”合同適用《仲裁法》。
2、如何理解判決和裁定?
【答案】
裁定和判決之間的區別是 :
(1)判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
(4)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3、請問“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及“在訴訟中,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請問這兩句話應如何理解,能舉個例子嗎?請問什么叫舉證責任?它包括哪些內容呢?
【答案】
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提交證據加以證實的一種法定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后果。具體包括被告的舉證責任和原告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復議中,舉證責任一般是由被申請人承擔的,因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作為申請復議的一方相對弱勢,如果由申請復議的一方舉證無疑是不公平的。但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原告也承擔舉證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不作為案件中,由原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2)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例題】甲公司申報進口人工草坪,某海關征收關稅和代征增值稅后放行。后某海關發現該公司進口人工草坪稅則歸類錯誤導致稅率差異,遂又向該公司補征關稅和代征增值稅近5萬元。甲公司以第一次征稅行為違法致使其未能將稅款納入成本造成損失為由要求某海關賠償,在遭拒絕后,甲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在訴訟中,甲公司應當對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4、1987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6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89年2月8日
B、2007年2月8日
C、2007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 B
【解析】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本題趙某知道誰是侵害人的具體時間是06年10月31日,訴訟時效期間從這時開始計算。(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年為最長訴訟時效。在本題中,當事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7年2月8日。
【提問】為什么不選C,權利時限比2007年2月8號更遲一些?
【答案】20年是保護訴訟時效,保護訴訟時效是到07年2月8日,超過07年2月8日法律就不予以保護,所以只能選B,不能選C。
5、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有什么區別?
【答案】
訴訟時效中止與訴訟時效中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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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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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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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消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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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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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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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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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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