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包括以下幾類:
(一) 憲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無疑是經濟法的最重要淵源。隨著憲法的“經濟性”的突出,許多憲法規定都與經濟法直接相關。其中,有些憲法規范對于經濟法具有總體上的意義,而有些憲法規范甚至就是某些經濟法領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據,這些都使憲法成為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例如,我國《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這一規定對于經濟法特別是宏觀調控法就具有整體上的意義。另外,在憲法領域里,有關財政、稅收、金融、計劃等領域的規定,也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在其他國家的憲法里,還有反壟斷、保護公平競爭等許多方面的規定,這些也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二) 法律
法律也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由于經濟法的調整涉及國民的基本權利,因而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來加以保護。對此,在我國《立法法》第八條中已有規定,特別是涉及“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等,只能制定法律。而上述《立法法》所列舉的需要制定法律的領域,恰恰是經濟法所需要調整的重要領域,從而使法律成為經濟法的非常重要的淵源。
目前,我國在經濟法領域里已經有了一些制定的成文法律。宏觀調控方面,包括財稅領域的《預算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政府采購法》、《會計法》等;金融領域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此外,與計劃、產業政策等相關的還有《價格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在市場規制法方面,則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上述諸多法律,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
此外,全國人大每年審批通過的年度預算和年度計劃,從法理上說,應與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只不過在時間效力上有所不同而已。其實,在全國人大審批通過的年度預算、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集中體現了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等多種政策,大量涉及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具有約束力,因而也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它們與經濟法領域的具體法律、法規配合,共同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或者根據國家立法機關的授權決定,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我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為“條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在經濟法領域,由于中央政府是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主體,因此,大量的經濟法規實際上是由國務院制定的。特別是在授權立法大量存在的情況下,經濟法方面的行政法規更多。例如,在稅收領域,與所開征的各個稅種相對應,我國有諸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暫行條例》等十幾個稅收暫行條例。由此可見,稅法的主要淵源,不是稅收法律,而是稅收法規。類似的情況,在經濟法的其他領域也屢見不鮮。如《國庫券條例》、《國家金庫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人民幣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大量的經濟法領域的法律,有許多都是需要國務院予以進一步具體化的,其重要形式就是相關法律的“實施條例”。如《預算法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等等。由于許多法律規定得比較原則,因而這些“實施條例”在經濟法的實施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數量上看,相對于法律而言,經濟法方面的行政法規是更多的。由于我國正處于改革、轉型時期,在許多情況下,先制定法律可能條件并不成熟,往往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規,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因此,在經濟法的許多領域,行政法規扮演著重要角色。
(四) 部門規章
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是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其中有多個部門是有權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主體。這些部門制定和實施相關規章,是為了實現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目標,由此使部門規章的專業性也十分突出。在許多情況下,部門規章的內容更專業、更細致,制定程序更靈活、更便捷,從而更能及時地體現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由于部門規章的具體實施與市場主體、國家和社會的聯系更為密切,因而其作用也更為直接而具體。
經濟法領域的大量部門規章,主要來自那些負有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職能的部門,這些部門的規章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方面的作用更大。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以及相關的各類監督管理委員會(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所制定的規章,都是經濟法的重要淵源,在實踐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近些年來,為了更好地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多個部門還經常協調聯合發布部門規章,以更好地解決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突出的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如對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等領域的調控以及對市場秩序的整頓等,經常由多個部委聯合發布規章。
(五) 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務會依據本地具體情況,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違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對相關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具體落實。因此,其實施的空間范圍是受局限的,同時,體現了經濟法所關注的地方的差異性。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在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某些方面,也不可能“一刀切”,因而在法律、法規中往往會給地方留出立法空間。如在多個稅收的《暫行條例》中,都規定了幅度比例稅率,由地方具體規定實際適用的稅率。事實上,針對許多法律,各個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以配合相關法律的實施。除了上述稅法領域的規定以外,在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許多領域,已經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規,例如,《吉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等。此外,與行政法規或規章的制定情況類似,有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可能比國家的相關法律或法規還要早,從而為國家的相關立法積累了經驗。
上述五類法律形式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目前在經濟法的法制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從全國范圍來看,特別是從建立統一的市場、統一的法制的角度來說,不宜盲目地擴大地方性法規的數量。地方性法規對于相關實體權利義務的規定,一定要同相關經濟法的法律規定的要求相一致,不應突破。事實上,我國有大量法律充分考慮了地方的差異性,給地方留出了立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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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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