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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輔導:知識點梳理8
第六章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房產稅
一、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
1、具體規定
(1)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未確定或者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3)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
(4)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解釋1】出典是指產權所有人為了某種需要將自己的房屋在一定的期限內轉讓給他人使用,以押金形式換取一定數額的現金(或者實物),并立有某種合同(契約)的行為。在此,房屋所有人稱為房屋“出典人”,支付現金的人稱為房屋的“承典人”。
【解釋2】對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2、外籍人員和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擁有房產的,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房地產稅,不適用《房產稅暫行條例》。
二、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不包括農村。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不是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三、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
以房產余值(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釋】房產原值應當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施或者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如暖氣、衛生、照明設備、各種管線、電梯等)。
2、從租計征
按房產租金收入的12%計征。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解釋】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相關鏈接】出租居民住房適用10%的個人所得稅稅率。
3、特殊規定
(1)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3)屬于融資租賃性質的房屋,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解釋】只有第一種情形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他均從“次月”。
第二節車船稅
一、納稅人
1、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擁有或者管理”車船的單位和個人。
2、由于租賃關系,致使擁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車輛擁有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3、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華僑、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屬于車船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1、車輛
①載客汽車(包括電車)
②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③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專業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2、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駁船)
三、計稅依據
1、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以每輛為計稅依據
2、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為計稅依據
3、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
四、稅率
車船稅采用定額稅率(固定稅額)。
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中記載日期的“當月”(而非次月)。
第三節 印花稅
一、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1、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2、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具體包括:
(1)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
(2)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3)動產: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
(4)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解釋】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也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三、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四、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1、合同: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解釋1】以憑證上的“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釋2】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算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專利證)和輔助性賬簿(企業的日記賬簿、各種明細分類賬簿):以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第四節契稅
一、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
【解釋】誰買房,誰繳納契稅。
二、征稅范圍
1、基本界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解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2、視同轉移應當繳納契稅的特殊情況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3、不繳納契稅的情況
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契稅的計稅依據
1、只有一個價格的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無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有兩個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補繳契稅的情況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四、契稅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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