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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勞動爭議的解決
一、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二、勞動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l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三、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l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四、勞動訴訟
勞動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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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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