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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精選講義第五章(5)
第五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一、印花稅的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使用人;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
1、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提示:簽訂合同、書立產權轉移書據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
2、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1、經濟合同類(10類):
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關注以下具體內容:
(1)購銷合同中:
①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②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提示: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2)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3)財產租賃合同中: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4)借款合同中: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
提示: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借款合同。
(5)技術合同
①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這是“產權轉移書據”)。
②技術咨詢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合同,這些合同不貼印花。
③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2)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是“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于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4、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三、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計算
(一)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二)1、合同類: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合同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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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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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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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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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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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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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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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或承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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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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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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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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