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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8)六、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l、票據的偽造
(1)票據的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名義或以虛構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2)票據的偽造行為自始無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3)對“偽造人”而言,由于票據上沒有以自己名義所作的簽章,因此也不應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4)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人,應對被偽造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正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舉例:A向B簽發一張100萬元的支票,B背書轉讓給C,C取得支票后被甲偷走,甲偽造C的簽章以C的名義背書轉讓給D,善意持票人D提示付款時被拒絕付款,則D不能向被偽造人C行使追索權,也不能向偽造人甲行使追索權,但可以向出票人A、背書人B進行追索(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A、B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這里,如果偽造人甲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例題】下列有關票據偽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票據的偽造僅指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B、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當對價的合法持票人有權要求被偽造人承擔票據責任
D、票據偽造人的偽造行為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AC
2、票據的變造
(1)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如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額等。
解釋:變更票據上的簽章的,屬于票據的偽造,而不屬票據的變造。
(2)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舉例】A出票給B,金額為10萬元,B背書轉讓給C,C將票據金額10萬元改為100萬元。C是變造人,C背書給善意的D,D背書給E,E如被拒絕付款,E可以向A、B、C、D追索。A、B承擔l0萬元的責任,c、D承擔100萬元的責任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變造票據的有( )。
A、變更票據金額
B、變更票據上的到期日
C、變更票據上的簽章
D、變更票據上的付款日
答案:ABD
【例題2】甲簽發一張金額為5萬元的本票交收款人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將本票金額改為8萬元后轉讓給丁,丁又背書轉讓給戊。如果戊向甲請求付款,甲只應支付5萬元,戊所受損失3萬元應向丁和丙請求賠償。 (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變造。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甲和乙),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丁和丙),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
【例題3】持票人善意取得偽造的票據,對被偽造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為偽造票據的后果。被偽造人沒有在票據上真實簽章,不承擔票據責任。
七、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1、出票地法律: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2、行為地法律: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地法律。
3、付款地法律: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經當事人協議,也可適用付款地法律。
【例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涉外票據的票據行為中,可以適用行為地法律的有( )。
A、票據追索權行使期限的確定
B、票據的背書
C、票據的付款
D、票據的承兌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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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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