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增值稅應納稅額一般采取稅款抵扣的方法,間接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其中,當期銷項稅額等于增值稅銷售額乘以適用增值稅稅率;當期進項稅額等于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關鍵在于正確計算當期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
(一)增值稅銷售額的概念
增值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從購買方或承受應稅勞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一切價外費用。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屬于價外稅,所以增值稅銷售額中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如果銷售貨物是消費稅應稅產品或進口產品,則全部價款中包括消費稅或關稅。
價外費用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價外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1)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代墊運費:①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②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僅是為購貨人代辦運輸業務,而未從中收取額外費用。
隨同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1996年9月印發的《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2.增值稅銷售額計算方法
(1)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原則上為中間價)。納稅人應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2)納稅人進口貨物,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算其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其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3)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或征收率)
因增值稅屬于價外稅,納稅人向購買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價款中不包含增值稅稅款,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也是分別注明的。但在經濟業務活動中,有的一般納稅人,如商品零售企業,將貨物或應稅勞務直接銷售給消費者、小規模納稅人,則只能開具普通發票,而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另外,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除通過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外,也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定價并合并收取。這樣,在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時,應將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4)混合銷售行為且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兼營非應稅勞務且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
(5)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如該貨物屬于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其組成計稅價格還應加上消費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一消費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成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另一種情況是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成本利潤率”根據規定統一為10%,但屬于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本章第二節“消費稅法律制度”將進一步介紹此內容)。
(6)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但對逾期(一般以1年為限)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并入銷售額,并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稅法規定,對銷售除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在將包裝物押金并入銷售額征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并人銷售額征稅。對于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另外,包裝物押金不應混同于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7)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納稅人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分為兩種:一種是商業折扣,又稱價格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購買者多買而給予的價格折讓,即購買越多,價格折扣越多。商業折扣一般都從銷售價格中直接折算,即購買方所付的價款和銷售方所收的貨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實際售價來計算的。另一種是現金折扣,是指銷貨方為鼓勵買方在一定期限內早日付款,而給予的一種折讓優惠。對商業折扣,應作如下處理:①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沖減折扣額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②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財務會計上如何處理,在征收增值稅時,折扣額不得沖減銷售額。
(8)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所謂以舊換新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過程中,折價收回同類舊貨物,并以折價款部分沖減貨物價款的一種銷售方式。但稅法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9)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應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的,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或: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三)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計算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是一個相對應的概念。它們之間的對應關系是,一般納稅人在同一筆業務中,銷售方收取的銷項稅額,就是購買方支付的進項稅額。在一個納稅期間內,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抵扣其支付的進項稅額,其余額為納稅人當期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因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應納增值稅額的多少,所以,稅法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行稅額作出了嚴格的規定。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項目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從銷項稅額中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作出如下規定:
(1)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即一般納稅人銷售進口貨物時,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按買價依照13%的扣除率計算①,其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可視為免稅農業產品.按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和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分別按收購憑證、銷售發票所列金額依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運費、建設基金),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而支付的運輸費用,因取得的是普通發票,無法直接抵扣,稅法規定,除按規定不計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外,可按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一般納稅人購買或者銷售免稅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購進、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明顯偏高,經稅務機關審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5)從事生產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7)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
① 自2009年1月1日起,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所涉及的非應稅勞務和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允許扣除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轉型試點另有規定的除外①,下同):
(1)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購進同定資產的進項稅額。
(3)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5)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6)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的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7)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8)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進口貨物,在海關計算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額(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時,不得抵扣發生在中國境外的各種稅金(包括進項稅額)。
(10)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進項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按規定扣減,造成進項稅額虛增,不納或少納增值稅的,屬偷稅行為,按偷稅予以處罰。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上述(3)、(4)、(5)、(6)、(7)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實際成本=進價+運費+保險費+其他有關費用
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實際成本×征稅時該貨物或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
①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令第538號公布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實現了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換。
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與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與營業額合計
3.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時限
(1)防偽稅控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應自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通過認證的,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海關完稅憑證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完稅憑證開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廢舊物資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限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司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一些特殊貨物采用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3)進口的應稅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從以上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包括已納關稅稅額,如果進口貨物屬于應稅消費品,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應包括已納消費稅稅額。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征收率,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銷售額”,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即為不含稅銷售額。
對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采取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要分離出不含稅銷售額,其計算公式為: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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