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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輔導:票據法律制度(12)四、匯票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
提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據金額對其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舉例:A向B簽發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D在提示付款期間內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但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賬戶的資金不足為理由拒絕付款,根據規定,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假設D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那么承兌銀行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銀行仍要對D承擔票據責任。但是D喪失對前手背書人B和c的追索權。
【例題】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承兌人的票據責任解除。(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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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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