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契稅法律制度,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二節 契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買契稅)
二、征稅對象——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不包括取得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3.購買、受贈和交換的房屋
4.特殊形式: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等;
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但是:土地、房屋權屬變動還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如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三、稅率與計稅依據
契稅采用幅度比例稅率3%—5%。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它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類似于購買方)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是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土地收益。
四、稅收優惠(熟悉)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并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6.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提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的,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范圍的,且補繳稅款。
五、納稅申報及繳納
(一)納稅申報期限——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與土地增值稅7天比較)
(二)納稅地點:土地房屋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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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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