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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試預習:第三章6

發表時間:2011/12/29 11:39:12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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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三章6

(八)合伙人自己的債務清償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消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例題l】甲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答案:B

【例題2】下列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和合伙人進行債務清償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合伙企業應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企業債務

B、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自行接管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D、合伙人之間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答案:C

【例題3】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

答案:×

(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1】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協議中約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較大的權利,承擔較小的責任。( )

答案:√

【例題2】普通合伙企業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對其入伙后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答案】×

(十)退伙

1、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3、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解釋2: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八)合伙人自己的債務清償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消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例題l】甲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答案:B

【例題2】下列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和合伙人進行債務清償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頒布《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合伙企業應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企業債務

B、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個人債務的,債權人可自行接管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D、合伙人之間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答案:C

【例題3】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

答案:×

(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例題1】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可以在入伙協議中約定,新合伙人比原合伙人享有較大的權利,承擔較小的責任。( )

答案:√

【例題2】普通合伙企業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對其入伙后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答案】×

(十)退伙

1、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3、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解釋2: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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