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
1.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 清潔基金和CDM項目實施企業的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規定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項目)實施企業的優惠政策。
1.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2) 國際金融組捐款收入;
(3) 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4) 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2. 根據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 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2) 氧化亞氮( )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 《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3. 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 類CDM項目,其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
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3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五) 臺灣航運公司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規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上述許可證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2. 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的臺灣航運公司應當按照《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六) 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產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 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下列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1) 就業再就業;(2) 奧運會和世博會;(3) 社會公益;(4) 債轉股;(5) 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5) 涉農和國家儲備;(6) 其他單項優惠政策,等等。
十、過渡性稅收優惠
過渡性稅收優惠,是指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且付諸施行后的特殊處理措施。《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即該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該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該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該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該法施行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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