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網校《初級經濟法基礎》主講老師,精心制作了《初級經濟法基礎》復習備考輔導資料(獨家內部資料),為大家備考2011年《初級經濟法基礎》領航助跑!
主講老師在《初級經濟法基礎》全程強化班中對以下知識做了精辟獨到的講解,點此報名>>>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3)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對行使付款請求權時持票人負有付款義務的有( )。(2008年)
A、匯票的承兌人
B、銀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匯票的背書人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付款人。商業匯票的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均是票據的付款人。
1、提示付款。
(1)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提示: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拒絕付款。
如果存在背書不連續等合理事由,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這就是所謂的票據“抗辯”。
(1)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舉例: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10元的買賣合同,B向A發貨,A向B簽發了一張支票,如果B發的貨物有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但是其卻向A提示付款。在這種情況下,A有權對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B提出抗辯。
(2)但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當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舉例:A向B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的出票日期為4月1日,匯票金額為100萬元,這里的承兌銀行為票據的債務人。B背書給c,C背書給D,D是最終的持票人,此匯票應該在7月10日之前提示付款。假設D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銀行賬戶的資金不夠為理由拒絕向D付款,此時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如出票人與票據債務人存在合同糾紛、出票人存入票據債務人的資金不夠)對抗持票人。
【例題】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票據債務人可以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據責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將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票據金額,不必審查背書連續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票據責任。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故A不對;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關說明后,付款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能因此解除付款責任,故B也不對;付款銀行付款,應按照規定審查背書連續,背書不連續,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不應予以付款,因此D說法錯誤。
相關推薦:
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會計實務全書知識點歸納匯總
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全書知識點歸納匯總
編輯推薦:
如果您想購買會計職稱考試用書,您可以在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訂購,點此直接訂購>>
為了讓2011級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全新推出了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全程強化班、考點串講班、點題預測班全面輔導班次,使每位學員從基礎開始,扎好根基,隨后統領全書重點知識,有針對性地復習講解,最后模擬實戰考場,點題預測,講解、練習、答疑、論壇交流相結合,為您順利通過考試保駕護航!
為幫助廣大會計職稱考生復習備考,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特開設了保過班,讓您一次就能順利通過考試!!點此直接報名>
2011年度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信息匯總
2011年度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信息匯總
與其它學員進行交流:中大網校(中國考試論壇)
(責任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尊享班-協議退費]
9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特訓班]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續學校方支持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通關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