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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和稅目
一、所得來源的確定
所得的來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個概念: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內,也可能在境外;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內。
二、稅目
按應納稅所得的來源劃分,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共11個應稅項目。
(一)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提示: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2.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內部退養的人員所得:
(1)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題·分析題】某人法定退休年齡60歲,50歲時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從原單位一次取得12萬元,在內部退養期間,每月從單位取得工資1200元。則每月所得=120000/120+1200=2200;應納稅所得額為2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200×5%=10(元)。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不同)。
6.對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非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
1.“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2.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
對出租車不擁有所有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出租車擁有所有權: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三)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承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方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共29項)。
提示:其他規定。
1.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
(1)個人擔任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其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
(2)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
2.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
3.對營銷成績突出的非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作為該營銷人員當期的勞務收入。
4.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1.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報紙、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有關稅收制度規定如下:
(1)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以是否發表、是否在本單位發表以及作者專業狀況為標準,辨析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三者之間的區別。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1.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3.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注意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利息所得:(1)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2)個人儲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2.個人購買者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對購買者個人少支出的購房價款,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股票轉讓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
(1)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2)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定確定。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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