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試內容】
第九節 具體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買賣合同的內容:(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買賣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及包裝方式;(3)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4)價款的支付時間、地點和方式;(5)標的物交付的方式、時間和地點;(6)標的物的保險及運輸方式;(7)檢驗標準和方法;(8)結算方式;(9)解決爭議的方式、管轄機構及適用法律;(10)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效力;(11)訂立合同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簽字。
(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出賣人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四)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責任。
(五)買賣合同價款的支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的主要內容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二)供電人的義務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
(三)用電人的義務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一)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如果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
(二)贈與的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內容:借款種類、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和方式等條款。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相應的擔保。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返還。
(三)借款利息的規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五、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七、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主要內容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二)承攬人的權利義務
(三)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八、建設工程合同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發包人的權利義務
(三)承包人的權利義務
九、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一)客運合同
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1.旅客的權利義務。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二)貨運合同
1.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三)多式聯運合同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
十、技術合同
(一)技術合同主要內容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1.技術合同價款、報酬、費用支付。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2.職務及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
(二)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1.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技術開發合同的解除與風險承擔。
技術開發合同簽訂后,因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3.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三)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轉讓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ㄋ模?/strong>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科技人員作為受托人,運用自己的科學技術知識和科技手段,對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術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等活動,委托人支付咨詢費的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十一、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ㄒ唬?/strong>寄存人的權利義務
(二)保管人的權利義務
十二、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倉儲合同的倉單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具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十四、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行紀人的權利義務
(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十五、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問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人必須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責任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中級會計職稱
[協議護航班-不過退費]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沖關暢學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不過續學校方服務
中級會計職稱
[精品樂學班]
3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