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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和時間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辨析:(書面)勞動合同訂立時間VS勞動關系建立時間】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是指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而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與是否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無關,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
(三)未按期訂立勞動合同的處理
1.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
(1)兩個“書面通知”
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2)兩筆款項
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解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3.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釋】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依法解除或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解釋】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2次
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釋】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相關鏈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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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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