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入伙與退伙
1. 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 入伙的條件和程序?!逗匣锲髽I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這一規定包括四層含義:一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獲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二是合伙協議無另外約定,如果合伙協議對新合伙人入伙約定了相應的條件,則必須按照約定執行;三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應當以原合伙協議為基礎,并對原合伙協議事項作相應變更,訂立入伙協議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四是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 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一般來講,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關于新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 退伙的原因。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
關于協議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 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 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關于通知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項條件:① 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 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 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兩類。
關于當然退伙?!逗匣锲髽I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起為退伙生效日。
關于除名。《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 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 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 退伙的效果。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關于財產繼承。《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① 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②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 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合伙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依以下法定條件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一是有合法繼承權;二是有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繼承人愿意。死亡的合伙人的繼承人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從繼承開始之日起獲得。若有數個繼承人,數人只能作為一個整體繼承被繼承人的合伙份額,不然會破壞合伙企業中原有的結構。
關于退伙結算。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業法》對退伙結算作了以下規定:①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貨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②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③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貨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擔虧損,即如果合伙協議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
(1) 責任承擔。《合伙企業法》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分為兩種:
① 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即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性,為了保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對合伙人的責任形式予以改變,否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難以存續。因此,對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與其他合伙人應當區別對待,對于負有重大責任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這也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如果不分清責任,簡單地歸責于無限連帶責任或者有限責任,不但對其他合伙人不公平,而且債權人的利益也難以得到保障。
② 無限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在責任劃分的基礎上作出的合理規定,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公平、正義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然,這種責任形式的前提是合伙人在執業過程中不存在重大過錯,即既沒有故意,也不存在重大過失。
(2) 責任追償。《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執業風險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主要是指為了化解經營風險,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從其經營收益中提取相應比例的資金留存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上繳至指定機構所形成的資金。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職業保險,又稱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承保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過失或者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者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
三、有限合伙企業
(一) 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及法律適用
1. 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有限合伙企業引入有限責任制度,有利于調動各方的投資熱情,實現投資者與創業者的最佳組合。
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相比較,具有以下顯著特征:(1) 在經營管理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參與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含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而由普通合伙人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2) 在風險承擔上,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在有限合伙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合伙人所承擔的責任則存在差異,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適用
《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兩種類型的企業,即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之間即有相同點,也有差異處,其中兩者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合伙企業的內部構造上。普通合伙企業的成員均為普通合伙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除外),而有限合伙企業的成員則被劃分為兩部分,即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這兩部分合伙人在主體資格、權利享有、義務承受與責任承擔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在法律適用中,凡是《合伙企業法》中對有限合伙企業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一般規定。
下面主要介紹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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