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第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六節稅收法律責任預習講義,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1.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
(1)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未按照規定設置賬簿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于2000-10000元的罰款。
②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納稅申報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逃稅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下列選項中,不正確的有( )。
A、由稅務機關向扣繳義務人追繳稅款
B、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C、對扣繳義務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D、對納稅人處以未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答案】AD
3.偷稅
(1)偷稅行為的界定
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偷稅行為的有( )。
A、隱匿賬簿、憑證、少繳應納稅款的
B、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少繳應納稅款的
C、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繳應納稅款的
D、隱匿財產,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的
【答案】ABC
(2)偷稅行為的法律責任
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抗稅
抗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對抗稅行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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