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資料(9)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一般認為,經濟法是為解決現代問題而產生的高層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傳統部門法的發展為基礎,必然要與之存在密切的關聯,人為地割斷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是不對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經濟法沒有自己的責任形式,也不意味著經濟法主體的責任只是傳統部門法各類責任的簡單相加或隨機綜合。
事實上,經濟法主體的責任同其他部門法主體的責任有著明顯的不同。例如,同民事責任相比,由于經濟法上的調控與規制主體與市場主體并非處于同一層面,而是各自負有不同的職責和義務,因而它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必然與平等的民事主體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很大區別,并且,不同類別的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別,而民事主體所承擔的民事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則一般是無差別的。
其實,經濟法與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一樣,都是重要的部門法,違反上述不同的部門法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當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也就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或者說,經濟法責任在整個責任體系中,應當有其獨立的地位。
(二) 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1. 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其中,“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即經濟法責任;而“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因而不屬于經濟法責任。
在我國現行立法中,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對調控機關或規制主體本身的責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規定,而往往是通過對調控主體或規制主體的相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規定來體現。這主要是因為經濟法上的調控或規制一般更具有抽象行為的特征,而且是具有普遍的執行力的;同時,調控主體或規制主體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負有重要責任,需要持續地對社會公眾負責,因而往往很難追究相關機關的直接責任,特別是民事的或刑事的責任。于是,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就往往成為代其承擔責任的具體形式。
2. 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同上述的雙重性特征密切相關,經濟法主體在責任承擔上具有“非單一性”的特征。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往往較重,表現為存在著多種責任的競合。這主要是因為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會侵害具體的個體利益,而且還會侵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經濟法主體往往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這也是為什么在形式意義的經濟法中往往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的重要原因。從中外經濟法的具體立法來看,在稅法、金融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立法中,都可能有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
上述承擔責任的雙重性或非單一性,與法律責任的社會性有關。由于經濟法上的法律責任制度與其所保護的社會公益密切相關,因而經濟法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是站在全社會的高度上的,既然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會侵害社會公益,如宏觀調控不當,就可能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很大的損害;如果市場規制不當,則可能會嚴重損害市場秩序。因此,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責任應當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其責任承擔的目標、內容、方式,不僅有經濟性的,而且有社會性的;不僅有補償性的,而且還有懲罰性的。
3. 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經濟法責任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主要體現為經濟性責任。在傳統的法律制度中,經濟性質責任被分散到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中,但其共有的經濟性往往被忽視。在經濟法上,尤其應當關注責任的經濟性,因為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引導人們的趨利避害的行為來實現其調整目標的,經濟性責任能夠在規范人們的行為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并確保經濟法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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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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