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所得稅
第一節 計稅基礎與暫時性差異
一、所得稅會計概述
(一)所得稅會計的特點
所得稅會計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準則規范的是資產負債表中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二)所得稅會計核算的一般程序
二、資產的計稅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一)固定資產
賬面價值=實際成本-會計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計稅基礎=實際成本-稅法累計折舊
(二)無形資產
除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初始確認時其入賬價值與稅法規定的成本之間一般不存在差異。
1.對于內部研究開發形成的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有關研究開發支出區分兩個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而開發階段符合資本化條件以后發生的支出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會計:期末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稅法:成本
(四)其他資產
因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法規規定不同,企業持有的其他資產,可能造成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存在差異。
1.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2.將國債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賬面價值: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本期計提利息(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三、負債的計稅基礎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一)預計負債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企業應將預計提供售后服務發生的支出在銷售當期確認為費用,同時確認預計負債。如果稅法規定,與銷售產品有關的支出應于發生時稅前扣除,由于該類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在期末的計稅基礎為其賬面價值與未來期間可稅前扣除的金額之間的差額,因有關的支出實際發生時可全部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0。
(二)預收賬款
企業在收到客戶預付的款項時,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會計上將其確認為負債。稅法中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一般與會計規定相同,即會計上未確認收入時,計稅時一般亦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該部分經濟利益在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為0,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如果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但按稅法規定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有關預收賬款的計稅基礎為0。
(三)應付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均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未支付之前確認為負債。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支出可稅前列支。一般情況下,對于應付職工薪酬,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賬面價值等于計稅基礎。
【提示】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應付職工薪酬,在未來實際支付時可以在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0。
(四)其他負債
企業的其他負債項目,如企業應交的罰款和滯納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為費用,同時作為負債反映。稅法規定,罰款和滯納金不得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稅時可予稅前扣除的金額0之間的差額,即計稅基礎等于賬面價值。
四、特殊交易或事項中產生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除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以外,對于某些特殊交易中產生的資產、負債,其計稅基礎的確定應遵從稅法規定,如企業合并過程中取得資產、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
五、暫時性差異
(一)基本界定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額。
某些不符合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未作為財務報告中資產、負債列示的項目,如果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
(二)暫時性差異的分類
根據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影響的不同,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以下情況:
(1)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
(2)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以下情況:
(1)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
(2)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
(三)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1.未作為資產、負債確認的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某些交易或事項發生以后,因為不符合資產、負債的確認條件而未體現為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負債,但按照稅法規定能夠確定其計稅基礎的,其賬面價值0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也構成暫時性差異。如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該類支出在發生時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即計入當期損益,不形成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兩者之間的差額也形成暫時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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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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