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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稅收法律關系
1.稅務機關的權利
(1)法規起草擬訂權;
(2)稅務管理權(包括稅務登記管理、賬簿和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等);
(3)稅款征收權(包括依法計征權、核定稅款權、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追征稅款權等);
(4)稅務檢查權(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詢問權、責成提供資料權、存款賬戶核查權等);
(5)行政處罰權;
(6)其他權利(對納稅人的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依法予以審批的權力、阻止欠稅納稅人離境的權力、委托代征權、估稅權、代位權與撤銷權、定期對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予以公告的權力、上訴權等)。
2.納稅人的權利
(1)知情權;
(2)要求保密權;
(3)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和出口退稅優待權;
(4)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請求權;
(5)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
(6)陳述權、申辯權;
(7)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權。
第二節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1.稅務登記證件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①開立銀行賬戶;
②領購發票。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相關信息后辦理手續,包括:
①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②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③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④辦理停業、歇業。
2.稅務登記的內容
我國現行稅務登記制度包括設立(開業)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注銷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以及停業、復業登記等。
(1)設立稅務登記(2010 年不定項選擇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 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P223)。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供的證件和資料(P224):
①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②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③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④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2)變更稅務登記
①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 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②不需要辦理工商變更的: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 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 年。
(4)注銷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注銷稅務登記。
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 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③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二、賬簿、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 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
2.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 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 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4.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三、發票管理
1.發票的領購
(1)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指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其他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2)臨時到外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不超過1 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2.發票的開具
(1)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逐欄、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2)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4.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2)調出發票查驗;
(3)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向當事人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稅務機關在進行發票檢查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
(2)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3)稅務機關需要調出空白發票查驗的,應當開具收據。
四、納稅申報
1.納稅申報的方式納稅申報方式包括:直接申報(自行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申報和其他方式。
2.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3.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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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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