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會計職稱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會計職稱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二)申請和受理
1.申請時效
【例題·單選題】趙某與甲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2009年7月1日,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趙某支付工資,2010年1月1日,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趙某應當在( )之前申請勞動仲裁。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7月1日
C.2011年7月1日 D.2011年1月1日
『正確答案』D
2.仲裁受理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開庭和裁決
1.公開仲裁制;勞動仲裁公開進行。
當事人協議不公開的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提示:《仲裁法》規定的民事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3.審限(審理期限)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l5日。逾期未做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5.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l2個月金額的爭議;②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6.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①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提示:(1)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2)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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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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