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混合銷售的具體規定,主要有:
(1) 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 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征收營業稅;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
(4)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征收增值稅。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4. 增值稅特殊應稅項目
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1)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征收增值稅;
(2)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3) 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征收增值稅;
(4) 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5) 郵政部門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6) 單獨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7) 縫紉業務,征稅增值稅;
(8) 融資租賃業務。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
(9)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10) 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
(11)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12)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
(13) 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征收增值稅。
5.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即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的,主要有:
(1)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稅;
(2) 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不征收增值稅;
(3)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不征收增值稅;
(4) 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稅;
(5) 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6) 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7) 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8)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
(9)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 提供應稅勞務
現行增值稅側重于對銷售貨物征稅,對提供應稅勞務征稅僅限于較小范圍,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兩類。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1.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中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的企業包括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集團)重組改制后設立的油氣田分(子)公司、存續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油氣田企業),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適用5%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其他油氣田企業或非油氣田企業,應當就其總承包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從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繳納增值稅的生產性勞務僅限于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屬于《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所附的所附的《增值稅生產性勞務征收范圍注釋》內的勞務,包括地質勘探、鉆井(含側鉆)、測井、錄井、試井、固井。試油(氣)、井下作業、油(氣)集輸、采油采氣、海上油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通訊、油田基本建設、環境保護以及油氣田企業之間為維持油氣田的正常生產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勞務。
但是,以下情形不繳納增值稅:
(1) 油氣田企業與非油氣田企業之間相互提供的生產性勞務。
(2) 非油氣田企業將承包的生產性勞務分包給油氣田企業或其他非油氣田企業,其提供的生產性勞務。
(3) 油氣田企業分包非油氣田企業的生產性勞務;
(4) 油氣田企業與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以及其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之間移送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
總之,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三) 進口貨物
進口貨物,是指進入中國境內的貨物。對于進口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應在進口環節征收增值稅。貨物的進出口實際上都是貨物銷售,只不過其納稅環節、適用稅率及所起作用特殊,稅法才單獨列舉。理論上說,除了進口貨物應當在報關進口時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出口貨物也應當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過,對出口貨物一般實行零稅率。而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某些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可以不適用零稅率,而依正常稅率征稅。因此,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銷售貨物應當作廣義理解,包括銷往境外的貨物。
對在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國內地區間個別貨物(如初級產品、礦產品等)增值稅適用稅率執行不一致的,納稅人應按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同一貨物進口環節與國內環節以及國內地區間增值稅適用稅率執行不一致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至共同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由上一級稅務機關予以明確。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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