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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精選講義第四章(8)
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1、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二、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納稅地點: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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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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