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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隨章講義第一章(3)

發表時間:2012/2/9 9:09: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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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4.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解釋1】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或者非因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管理人不明確,使繼承人不能行使其繼承權。

【解釋2】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應按下“暫停鍵”;不可抗力消失后,按下“恢復鍵”,中間耽誤的時間往后順延

(5)訴訟時效的中斷

①權利人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

③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5.判決和執行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3)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四、行政復議

【案例】甲公司對縣工商局罰款10萬元的決定不服,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其中,甲公司屬于申請人,縣工商局屬于被申請人,市工商局屬于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共11條,見教材),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①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②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3.行政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解釋】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解釋】在訴訟中,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

(4)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4.行政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7.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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