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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三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1.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2.我國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劃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和稅目
(一)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提示: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2.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內部退養的人員所得:
(1)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從原任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并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5.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不同)。
6.對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非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
對出租車不擁有所有權: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出租車擁有所有權: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三)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后,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先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承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方繳納一定的費用,繳納承包、承租費后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勞務報酬所得
1.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
(1)個人擔任董事、監事,且不在公司任職、受雇的,其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納稅。
(2)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雇,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并,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
2.在校學生因參與勤工儉學活動取得的應稅所得項目。
(五)稿酬所得
1.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以是否發表、是否在本單位發表以及作者專業狀況為標準,區別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三者之間的區別。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注意區分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
【舉例】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別人作品手稿或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都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所得:(1)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2)個人儲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1.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于“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范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
1.股票轉讓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
(1)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定確定。
(2)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免稅項目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11.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12.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3.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減稅項目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五、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籍專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借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機構負擔的。
6.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7.個人辦理代扣代繳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8.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9.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含1萬元)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對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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