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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財政法律制度(13)4、公款私存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2)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例題】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對單位處以( )的罰款。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C、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D、3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答案:C
(三)財政執法主體的權限和手段
1、要求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予以配合的權利
2、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銀行存款的權利
提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3、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權利
4、責令停止財政違法行為、暫停撥付財政撥款的權利
5、公告財政違法行為處理、處罰、處分決定的權利
6、撤銷榮譽稱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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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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