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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訴訟
1.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1)適用于《行政訴訟法》的情形
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③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④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級別管轄
一般情況下,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有: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行政復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選擇
(1)一般情況下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首先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先復議再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5.起訴和受理
(1)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6.審理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相關鏈接2】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人數,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相關鏈接】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上述人員回避。
【相關鏈接】在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均規定了回避制度。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相關鏈接】在仲裁、民事訴訟中,均有調解程序,只有“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當地的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7.判決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對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3)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8.侵權賠償
(1)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當事人“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第三節 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1】罰款屬于行政責任,罰金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沒收財產”屬于刑事責任。
【解釋3】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期限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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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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