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會計職稱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會計職稱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例題·單選題】甲、乙因某不動產發生糾紛,甲欲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其選擇訴訟管轄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2009年)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C.甲只能向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D.甲可以選擇向乙住所地或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例題·多選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訴訟,享有訴訟管轄權的法院有( )。(2008年)
A.原告住所地法院 B.票據支付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法院 D.票據出票地法院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其中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甲公司在起訴乙公司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地域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多選題】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10年4月10日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長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廈門)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判斷題】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轄。(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共同管轄)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三)訴訟時效(P21)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有下列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①當事人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的延長是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特殊情況是否延長,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
【例題·多選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
A.拒不履行買賣合同的
B.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1)選項A: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D:“寄存”的財物被丟失或損毀,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運輸”的財物被丟失或損毀,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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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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