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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 預習:第一章132、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或4年);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1)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適用于4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②技術進出口合同。
【例1】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場購物時,將自己攜帶的兩件物品存放在存包處。當天取物時卻只取到一件。存包員否認李某存了兩件物品,雙方爭議未果,李某擬起訴至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效期間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根據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例題2】2000年1月1日晚,王某被人打成重傷。經長時間的訪查,于2020年1月5日王某掌握確鑿的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李某。經交涉無結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法院不予支持。(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到侵害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3、3、訴訟時效的中止(注意理解“發生事由和結果”)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己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3)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例題】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仍為1年。
4、訴訟時效的中斷(重點)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例題1】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答案】C
【例題2】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限屆滿后1年零6個月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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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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