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提示: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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