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大監督法律制度
1. 監督主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其常設機關。監督財政,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和職責之一。
2. 監督職權
預決算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財政監督職權的主要方面。
各級人大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1) 審查權。即有權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2) 批準權。即有權批準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3) 變更撤銷權。即有權撤銷或者改變本級人大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還有權撤銷本級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此外,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由于不設立人大常委會,因而其人大的預算管理職權不僅包括上述的審查權、批準權和撤銷權,而且還包括一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權,即有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
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預算管理職權,包括:(1) 監督權。即有權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2) 審批權。即有權審批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以及本級政府的決算。(3) 撤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關于預算、決算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地方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四) 審計監督
1. 監督主體
審計監督主體是審計機關。我國的審計機關包括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即審計署。審計署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地方審計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廳、局。
2. 監督職權
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署享有下列職權:
一是有權直接今夏下列審計:(1) 中央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2) 中央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3) 省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4) 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中央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5) 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6)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7)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審計署進行的審計。
二是在審計基礎上,審計署向國務院報告和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宏觀調控措施的建議。向國務院總理提交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三是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四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配合稽查特派員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的職責與審計署的職責類似,如:審計本地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本級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審計下一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等等。
(五) 財政監督主體及職權
1. 財政監督主體
財政監督,包括財政和稅收、國資、海關等相關部門所進行的監督。
最狹義的財政監督,僅指政府財政部門所進行的監督。根據我國現行的財政體制,財政監督的主體是政府財政部門及其相關內設機構。財政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都設有財政監督的內設機構。
2. 財政監督職權
(1) 財政部門的監督職權,主要體現在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通過審核、檢查和財政制裁等形式,對經濟運行各相關方面進行監督。財政部門的監督是財政監督的主要部分。(2) 稅務部門的監督職權,主要體現在通過日常的征收管理,對納稅人的依法納稅進行監督。(3) 國資管理部門的監督職權,主要體現在通過對各類國有資產的評估、界定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4) 海關的稅收監督職權,主要體現在通過對進出口的關稅和代征國內各稅的征收,以及進出口業務進行的監督進行財政監督。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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