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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節 公司法概述
(三)我國現行立法體系下的公司
我國現行的企業立法體系處于新舊并存、交錯適用的狀態,所以實踐中的公司仍有些雜亂無章,主要有:(1)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2)依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的公司:(3)依《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4)依原國有、集體企業等法律、法規設立的名稱中含有“公司”字樣的企業。一些企業未依照《公司法》進行規范化,但仍以公司名義活動。這種狀況的根本解決需要對企業立法體系進行調整,通過法律的立廢、修訂、編纂等工作使之合理化、科學化,輔之以嚴格執法。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規定
我國《公司法》中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公司形式。這兩種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設立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以發起方式設立,公司資本只能由發起人認繳,不允許向社會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發起設立,也可以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繳公司設立時發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2)股東人數上下限規定不同
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取消了下限,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規定,并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人數,法律則作有上下限之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3)出資證明形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出資證明書,通常為紙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為股票。股票可以采用紙面形式,但目前通常為無紙化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必須采取記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既可以采取記名方式,也可以采取無記名方式。
(4)股權轉讓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在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票時,其他股東無優先購買權。股票還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同、體現方式不同
報據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另有較高規定者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一般依其投資比例行使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數額行使權利。(安通學校提供)
(6)組織機構有所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較股份有限公司更為靈活。如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而只設一至二名監事,在股東會的召集方式、通知時間等方面也較為靈活。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機構運作模式也有差異。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
(7)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程度較高,所以必須強調組織機構與法人治理機制的完善,法律對其規定較多的強制性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的兩權分離程度較低,其股東多通過出任經營職務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決定公司事務,所以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 8)信息披露義務不同。
股份份有限公司具有開放性,尤其是向社會募集股份的公司,負有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等要依法進行公開披露,以保障社會投資者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則因其為非開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北京安通學校提供)
2、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對公司規定的區別根據《公司法》第218條的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也適用《公司法》但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根據特別法優先的原則,適用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法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與《公司法》差異不大,主要是審批程序、注冊資本最低數額不同,兩法的區別主要體現于有限責任公司。
(1)設立條件、程序不同
《公司法》對公司設立規定有相應條件,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還須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一些特別規定,在程序上則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2)資本制度有所不同。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將原來的法定資本制改為交付折衷資本制,外商投資企業法采取的也是折衷資本制,但兩者在股東首次出資額的比例、出資繳付的時間與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區別。如從相關規定的文義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可以在一分錢注冊資本都未到位的情況廠取得營業執照。另外,《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
(3)組織形式有所不同
限據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為其權力機構。此外,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的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這些規定均與《公司法》不同。
(4)經營期限不同
《公司法》對公司的經營期限未作限定,當事人可約定公司永久存續,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不能無限存續。 此外,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并與分立等問題,外商投資企業法中也存在一些與《公司法》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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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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