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講義第八章相關法律制度第四節價格法律制度講義精講 ,希望本文能夠幫助您更好的全面了解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
第四節 價格法律制度
一、價格法概述
(一) 價格
在一般意義上,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價格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價格僅指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廣義的價格,包括勞動力、土地、資本、技術、信息等各種生產要素的價格。我國《價格法》所規范的價格是指狹義的價格。
(二) 價格法概述
廣義上的價格法,是調整在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過程中形成的價格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價格法,是指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法屬于經濟法。價格法與經濟法中的計劃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關系密切。價格法通過規范政府和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改善國家宏觀調控,保障市場機制的公平和效率,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價格法的經濟社會功能。
二、價格調控制度
價格是市場競爭中的重要誘導信號,同時反映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影響宏觀經濟的總量、結構、國際收支甚至就業,因而成為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規范國家運用價格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總稱為價格調控制度。
(一) 價格調控宗旨
總量平衡、結構優化、國際收支平衡和充分就業,是宏觀調控的目標,也是價格調控的宗旨。《價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綜合運用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實現”,所要表達的就是我國價格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宗旨。
經濟學的常識告訴我們,價格是供求關系的反映。但是,國家宏觀調控中的貨幣、財政、投資、進出口政策和調控手段,能夠不同程度地影響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因此,要實現宏觀經濟的目標,各類宏觀調控手段和措施盈利密切配合,共同實現經濟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二) 價格調控制度
我國的《價格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構筑了比較全面的價格調控制度體系。其中,價格監測制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價格特別干預制度等是相對成熟的制度。
1. 價格監測制度
要實現價格宏觀調控目標,保障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就必須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價格監測,是指價格監測機構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跟蹤、采集、分析和公布的活動。價格監測制度,包括價格監測報表制度、市場價格動態監測制度、專題價格監測制度、價格監測公布制度、價格監測分析預測制度、價格監測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等。價格監督的信息要及時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價格監測報告的內容包括: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情況;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趨勢預報、預警;與被監測商品和服務價格有關的其他內容。
2. 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為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保障市場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重要商品的供給,應當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所謂重要商品,是指對經濟和社會穩定作用重大的商品。重要商品目錄會不斷調整,但糧食、食油、生豬、食糖、食鹽等主副食品,化肥、農膜、農藥、成品油農資、成品油和棉花等生產和生活資料,是基本的重要商品。
為保障重要商品的儲備,需要建立貸款資金和費用的補貼制度、儲備商品委托管理制度、儲備商品和自營商品動態更新制度等。
3. 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對穩定“三農”,促進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意義重大。農產品價格基本由市場供求形成,國家主要通過儲備、進出口等措施進行間接調控。2004年以來,國家又對稻谷和小麥實行了最低收購價政策,并不斷提高最低收購價水平,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農產品價格波動劇烈、工農產品比價不盡合理、農產品價格水平總體偏低,還需要不斷完善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一方面,要健全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完善農產品市場調控體系;另一方面,完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關鍵是理順比價關系。
4. 價格特別干預制度
在突遭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時,往往會導致經濟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而劇烈的變化,從而使重要商品和價格發生劇烈波動,如不及時干預,就會給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帶來不可預測的影響。因此,《價格法》規定了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規定的干預措施,應當報國務院備案。在2003年“非典”期間,許多省、市、自治區對相關藥品、器械和生活物資的價格均實行過價格干預措施。
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當實行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根據權限和程序及時解除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三、價格規制制度
(一)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制度
1.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概念
現代市場經濟是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的體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由市場形成。但由于還存在經濟的周期性波動,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因而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重要方式,就是對極少數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進行干預。因此,《價格法》第3條規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所謂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所謂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所謂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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