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有關消費稅的納稅地點、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計稅貨幣等的規定如下:
(一) 納稅地點
國內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消費品所應納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征收。具體征收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關于消費稅的納稅地點,具體規定如下:
1.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 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消費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具體包括:
1.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 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 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 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4.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除此之外,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的規定一致,因此,不再贅述。
(三) 計稅貨幣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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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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