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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消費稅法律制度,由國務院及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頒布的一系列消費稅方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構成,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消費稅的納稅人
消費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在中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中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1) 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2) 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具體來說,消費稅的應稅行為包括以下幾類:
(一) 生產銷售應稅消費品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1. 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2.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二)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三) 進口應稅消費品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為了減少征稅成本,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
(四) 其他應稅消費品
我國的消費稅主要在生產和委托加工環節課征,且實行單一環節征稅,即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中,由于消費品的價款已包含了消費稅,因此,不再需要繳納消費稅。但是,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務院也可以確定某些消費品僅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如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鉑金首飾等或在批發環節加征消費稅。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的消費稅由生產、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相應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或受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受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自2002年1月1日起,鉆石及鉆石飾品也由生產、進口環節改為零售環節納稅,相應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從事鉆石及鉆石飾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計征的消費稅。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
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我國實行的是選擇性的特種消費稅,1993年12月13日開征消費稅時確定的稅目共11個,2006年4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消費稅稅目作了大幅調整,現有稅目14個,很多稅目還包括了若干子目。征收消費稅的稅目(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主要包括如下五大類:
1. 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與煙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
2.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
3. 高能耗即高檔消費品,包括游艇、小汽車、摩托車等。
4. 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的消費品,例如成品油等。
5. 具有特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例如汽車輪胎等,這類消費品的稅基寬廣、消費普遍、征稅后不影響廣大居民基本生活,還可以起到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
簡言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是根據現階段經濟發展狀況,居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結構及財政收入的需要,并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和通行做法,以列舉的方法明確加以規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并不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分為不同的稅目和子目,適用不同稅率,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消費結構的變化情況及時進行相應調整,以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的方向。
現行消費稅的稅基是14個稅目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與外購或自產的非應稅消費品組成套裝銷售的,以套裝產品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由于消費稅是選擇消費品征收的,因此,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的界定尤為重要,具體如下:
(一) 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凡是以煙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無論其使用何種輔料。
1. 卷煙
卷煙的征收范圍包括工業和商業批發兩個子目,分別在生產環節和批發環節征收。
(1) 甲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
(2) 乙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
2. 雪茄煙
雪茄煙的征收范圍包括各種規格、型號的雪茄煙。
3. 煙絲
煙絲的征收范圍包括以煙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不經卷制的散裝煙。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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