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銀行卡賬戶和交易、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二)掌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結算萬式
(三)掌握票據權利與責任、票據行為
(四)掌握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六)孰悉銀行卡的分類和票據追索
(七)熟悉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八)了解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和基本要求
(九)了解國內信用證
【考試內容】
第一節 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原則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現金、票據、銀行卡和結算憑證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銀行(含城鄉信用社)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
二、辦理支付結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銀行卡和結算方式(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和結算憑證。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賬戶管理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金額等應當規范。
第二節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種類
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在經辦銀行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活期存款賬戶。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不同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按基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一)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異地(跨省、市、縣)開戶條件的,也可以在異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中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審查后符合開立相應賬戶條件的,應辦理開戶手續,并履行向人民銀行備案程序;需要核準的,應及時報送人民銀行核準。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銀行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二)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
存款人銀行結算賬戶資料有下列變更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并辦理變更手續,開戶銀行2日內向人民銀行報告 (1)存款人的賬戶名稱,(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3)地址、郵編、電話等其他開戶資料。
(三)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三、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
各類具體銀行結算賬戶包括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等。
四、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的實名制管理、變更事項的管理、對賬管理和存款人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第三節 銀行卡
一、銀行卡的分類
銀行卡是商業銀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備透支功能。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
二、銀行卡賬戶和交易
(一)銀行卡申領、注銷和喪失
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按規定向發卡銀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二)銀行卡交易的基本規定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不得超過規定金額。
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三、銀行卡計息和收費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第四節 結算方式
一、匯兌
匯兌是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由匯款人選擇使用。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匯兌結算力式。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匯兌的辦理程序、撤銷和退匯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千元。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托收承付辦理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結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委托收款辦理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四、國內信用證
國內信用證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信用證與作為其依據的購銷合同相互獨立,銀行在處理信用證業務時,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
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對信用證辦理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五節 票據的一般規定
一、票據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票據當事人,是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當事人有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與保證人。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文義證券、無因證券、金錢債權證券、要式證券、流通證券。票據具有支付、匯兌、信用、結算和融資功能。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分類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有三種補救措施: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五)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票據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票據記載事項分為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和記載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事項等。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法定金額和費用。
(二)背書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以背書目的為標準,將背書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背書連續是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不得進行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三)承兌
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限于商業匯票。
承兌程序,包括提示承兌、受理承兌、記載承兌事項等。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四)保證
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保證的記載事項包括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四、票據追索
票據追索適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兩種情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否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或再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法定的金額和費用。
被迫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第六節 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一、銀行匯票
(一)銀行正票的適用范圍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正票。
(二)銀行匯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并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四)銀行匯票背書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銀行匯票提示付款
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六)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二、商業匯票
(一)商業匯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按照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忙票。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二)商業匯票的出票
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三)商業匯票的承兌
商業匯票可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的,須出具拒絕承兌證明。
(四)商業匯票的付款
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存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依照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五)商業匯票的貼現
符合條件的商業匯票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連同貼現憑證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可持未到期商業匯票向其他銀行轉貼現,也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貼現。
三、銀行本票
(一)本票的適用范圍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本票僅限于銀行本票。
單位和個人存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二)銀行本票的出票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申請書,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相關事項。
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三)銀行本票的付款
銀行本票的提不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銀行本票見票即付。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持票人開戶銀行可根據規定利率向出票銀行收取利息。
(四)銀行本票的退款和喪失
申請人因銀行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銀行。
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四、支票
(一)支票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支票必須記載相關事項。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第七節 結算紀律與法律責任
一、結算紀律
結算紀律是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所應遵守的基本規定。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應分別遵守各自的結算紀律。
二、法律責任
(一)簽發空頭支票等的法律責任
(二)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違反賬戶規定的法律責任
(四)票據欺詐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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