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預習輔導(5)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2、出資期限
(1)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2)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2)、募集設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3、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2)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30%。
(二)、創立大會
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3、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三)、發起人的義務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入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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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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