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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輔導:精選講義第六章(5)
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必經復議)
2、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3、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使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4、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
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
6、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者答復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2)不予抵扣稅款;(3)不予退還稅款;(4)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5)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6)不予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7)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前三項必經復議)
7、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8、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
9、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者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有效的行為。
10、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
11、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此處的規定不含規章)
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納稅擔保人對:(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2)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3)稅務機關不予抵扣稅款;(4)稅務機關不予退還稅款,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前置)。
解釋:稅務的技術性爭議,適用復議前置。常見的稅務爭議為主體、數額、方式等爭議,不包括處罰、強制、保全。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1、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提示: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3)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法,不需要開庭。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提示:但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前述限制。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5、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6、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行政復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仲裁生效時間:仲裁決定作出之日;訴訟一審判決送達15日
二、稅務行政訴訟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復議)。
提示:必經復議的項目: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對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或者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不服。
2、納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復議)。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1、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示: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原則;
訴訟不停止執行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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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不停止執行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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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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