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稅法規定的納稅區域內的土地。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
1大城市 15~30元;
2中等城市 12~24元;
3小城市 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06~12元。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土地面積以平方米為計量標準。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計算征收。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 =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 (平方米)×適用稅額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 下列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 5~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 稅收優惠的特殊規定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一)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 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 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 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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