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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公司登記是國家賦予公司法人資格與企業經營資格,并對公司的設立、變更、注銷加以規范、公示的法律行為。《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公司設立分公司的,也應當進行必要的登記。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幾個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1)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 外商投資的公司;(3)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1)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2)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3)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4)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2)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二、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效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名稱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樣。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二) 住所
住所是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場所,同時也是發生糾紛時確定訴訟及行政管轄的依據,是向公司送達文件的法定地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三) 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四) 公司類型
公司登記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五) 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是股東選擇的公司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服務項目。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應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六) 股東出資
股東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其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公司的設立人依照《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與程序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法定登記事項文件,公司登記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準予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活動。
(一) 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 公司的設立登記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登記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四、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的,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1.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1)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2. 變更登記的要求
(1) 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公司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 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按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3) 股東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 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5) 公司合并、分立的變更登記。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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