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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例題】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
答案:√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例題1】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答案:B
解析:正確選項為B。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例題2】下列糾紛不適用仲裁方式解決的有( )。
A、合同糾紛
B、企業之間的財產產權糾紛
C、婚姻糾紛
D、企業對環保局的處罰不服的糾紛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適用范圍。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而對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能仲裁。
【例題3】下列選項中,不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
A、房地產轉讓糾紛
B、財產繼承糾紛
C、財產租賃糾紛
D、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答案:b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協議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一裁終局。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包括仲裁協會和仲裁委員會。
1、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中國仲裁協會實行會員制。各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法定會員。
2、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例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仲裁委員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8年)
A、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
B、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C、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
D、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答案:BCD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委員會的性質和設立。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四)、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例題1】甲公司與乙公司解除合同關系,則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也隨之失效。( )
答案:×
【例題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員會裁定。( )
答案:×
(五)、仲裁裁決
1、《仲裁法》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3、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5、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
【案例】甲、乙公司因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甲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向法院提起訴訟。據了解,甲、乙沒有簽訂仲裁協議。分析甲、乙公司解決糾紛的途徑是什么,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對甲、乙的請求各會作出什么樣的處理?
【解析】由于甲、乙之間沒有簽訂仲裁協議,故不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對甲公司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對乙公司的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例題1】仲裁裁決作出以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答案:√
【例題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
答案:√
【例題3】下列各項中,符合我國《仲裁法》規定的有( )。
A、仲裁實行自愿原則
B、仲裁一律公開進行
C、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D、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答案:AC
三、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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