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中外合資企業的下列文件,應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證明后,方可有效的是()。
A.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
B.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C.企業年度會計報表
D.企業利潤分配報告
9. 依據有關規定,合營各方應當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的行業是()。
A.飯店
B.資源勘查開發公司
C.房地產開發公司
D.咨詢公司
10.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的財產的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些行為包括()。
A.有償轉讓財產
B.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C.放棄債權
D.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11.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向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當事人有()。
A.債務人
B.債權人
C.人民法院
D.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12.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下列屬于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是()。
A.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B.最近3年持續盈利,平均總資產報酬率達到10%以上
C.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D.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13. 根據有關規定,下列選項中,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暫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情形有()。
A.公司股本總額由1億元減少到4000萬元
B.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
C.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D.公司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14. 持票人甲將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背書轉讓給乙。次日,乙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銀行以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為由拒絕。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A.甲不得將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背書轉讓
B.甲可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且不承擔票據責任
C.匯票已轉讓故應由乙獨立承擔匯票責任
D.甲應當向持票人乙承擔匯票責任
15.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因時效而致使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張本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B.乙持有一張為期30天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C.丙持有一張見票即付的匯票,出票日期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D.丁持有一張支票,出票日期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
8
[答案] ABC
[解析] 本題考核合營企業需要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證明后方為有效的文件。根據規定,合營企業的下列文件、證件、報表,應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方為有效:(1)合營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以物料、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包括合營各方簽字同意的財產評估清單及其協議文件);(2)合營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3)合營企業清算的會計報表。
9
[答案] ABCD
[解析] 本題考核合營企業中需要約定經營期限的行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營各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營合同中約定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該行業包括:(1)服務性行業的,如飯店、公寓、寫字樓、娛樂、飲食、出租汽車、彩擴、洗像、維修、咨詢等;(2)從事土地開發及經營房地產的;(3)從事資源勘查開發的;(4)國家規定限制投資項目的;(5)國家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約定合營期限的。
10
[答案] BCD
[解析] 本題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范圍。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1
[答案] ABD
[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申請的當事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對債務人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12
[答案] AC
[解析] 本題考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根據《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13
[答案] BD
[解析] 本題考核股票暫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14
[答案] AD
[解析] 本題考核法定禁止背書的規定。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15
[答案] CD
[解析] 本題考核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1)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甲享有票據權利;(2)匯票的持票人(見票即付除外)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乙享有票據權利;(3)見票即付的匯票,持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丙的票據權利消滅;(4)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滅,因此丁的票據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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