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會計職稱考試課程 全面的了解會計職稱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會計職稱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6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
[該題針對“仲裁機構和仲裁協議”知識點進行考核]
7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該題針對“仲裁的基本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8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委員會的性質和設立。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該題針對“仲裁的基本規定”知識點進行考核]
9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包括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該題針對“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知識點進行考核]
10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為特殊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題針對“訴訟管轄”知識點進行考核]
11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訴訟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不動產糾紛屬特殊地域管轄的一種類型,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題針對“訴訟管轄”知識點進行考核]
12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的范圍。根據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該題針對“行政復議的范圍”知識點進行考核]
相關內容: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近期直播
免費章節課
課程推薦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尊享班-協議退費]
9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退費校方服務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特訓班]
7大模塊 準題庫資料 協議續學校方支持
初級會計職稱
[考霸通關班]
5大模塊 準題庫自主練習校方服務